把生娃当挡箭牌,她边贩毒边精心计算怀孕时间,怀孕就可以逍遥法外吗?
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,人权司法保障措施越来越完善,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举已经成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。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的温情,但从近年的公开报道来看,通过恶意怀孕逃避法律打击渐成高发之势,这样拿孩子当“保护伞”,利用法律的人性化之举钻空子的行为,真的可以如她们所盘算的那样“逍遥法外”吗?
徐某,曾因卖淫和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,2014年,其丈夫王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,同年12月4日,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,由于此时仍处于二女儿的哺乳期,她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。案发后,她利用取保候审条件,继续实施犯罪行为,于2015年1月、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。在这期间,她与他人发生关系,怀上了第三胎。
2016年11月25日此案审判时,徐某因作案时系怀孕妇女,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,而此时她已经将三儿子生下。2016年12月6日,以其三儿子需要哺乳为由,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。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,期限到2017年2月25日哺乳期结束为止。
2017年2月27日,在收押前例行体检中,执法人员得知,徐某正处于早孕状态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得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考虑到她的小儿子处于哺乳期,而且一旦收监,她的四个孩子都将没有人照料,法院又一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,矫正期至2018年9月13日。
然而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,多次违反规定,甚至私自卸下自己的电子定位手环,被司法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。江宁区检察院立即向该区司法局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:按规定必须收监执行无期徒刑,妥善安置四个孩子。2018年1月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玉梅的收监执行决定下达。
2016年,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前期调查,在鲤城街道会仙一出租屋内抓获吸食冰毒违法嫌疑人余某。因余某当时有孕在身,警方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。然而,余某并没有吸取教训,竟认为怀孕能躲避法律的惩罚。
同年7月7日,余某又因吸毒、贩毒再次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,警方鉴于其仍在怀孕期间,再次决定予以取保候审。9月18日晚,余某竟又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利用自制的工具进行吸食冰毒。最终,违法嫌疑人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,警方最终决定暂不执行行政拘留,转为社区戒毒,并继续执行取保候审。
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一处处长石翠平表示:“暂予监外执行是人性化之举,法定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则事关法律尊严。”
要防止恶意怀孕成为犯罪“护身符”,首先得从正确适用法律入手。从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看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可以取保候审,而非必须。就是说,如果一旦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不管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,都不能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。上述案例中的贩毒者,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,理当羁押。
警方提示:妄图利用怀孕等手段逃避惩罚无用,涉毒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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